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011-0002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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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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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负责人解读】县审计局局长方晓珊:《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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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办投发〔2019〕59号)、《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办2020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审计局代拟了《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县审计局局长方晓珊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各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决杜绝这种“以审代结”的错误做法。“以审代结”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因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为此,安徽省审计厅2019年10月2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的通知》,要求系统梳理投资审计相关地方法规和制度,检查是否存在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代结”的问题。如有此类情形必须于2020年6月底前坚决予以纠正。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县新文出台前,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一直延用和执行《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枞政〔2015〕18号),因该文个别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文件规定有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鉴于此,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我局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办投发〔2019〕59号)、《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办2020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审计局代拟了《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起草过程

县审计局起草《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了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等单位意见,并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7月27日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工作目标

  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审计项目范围、政府投资审计概念;第四条明确政府投资审计种类;第五条明确投资审计实行申报制度,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需内部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第六条明确建设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职责;第七条明确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的经费保障;第八条明确审计机关引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管理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使用方式;第九条明确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第十条明确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事项;第十一条明确专项审计事项;第十二条明确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所具有的权限;第十三条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第十四条明确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投资审计,明确可以利用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结论;第十五条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流程;第十六条明确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规定。

创新举措

(一)压实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审计机关不再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将工程结算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推向市场,真正实现审计机关回归监督职责。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重点对重大工程项目依法进行跟踪审计、项目结算审计、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二)取消“以审代结”,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体现在《办法》第十一条中。

  (三)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

  、保障措施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四)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专用设备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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