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011-0010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文号: 枞政〔2020〕21号 关键词:
生成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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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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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政〔2020〕21号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投资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已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审计机关选择重点项目列入年度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计划;已办理工程验收的项目,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选择重点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工程结算审计计划。

第五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是在工程招标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向审计机关申报;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每年度抽取部分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采购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选择。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投资计划和立项批复文件,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对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至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反映的问题,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权限处理机关对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0日印发的《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枞政201518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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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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