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港拖3002、镇港交501坞修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就 “镇港拖3002、镇港交501坞修工程”项目,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且在我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招标人
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招标情况说明
1.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镇港拖3002、镇港交501坞修工程”修理厂家;
2.投标人必须是国家允许从事各类船舶修理的专业性船厂。
三、修理对象及数量
1.“镇港拖3002坞修工程”的修理及检验。
船舶主要参数: 总 长 37.75米 型 宽 9.80米
型 深 4.50 米 满载吃水 3.31米
中间检验及坞内检验日期:2019年7月11日。
2.“镇港交501坞修工程” 的修理及检验。
船舶主要参数: 总 长 31.83米 型 宽 6.00米
型 深 2.63 米 满载吃水 1.60米
中间检验及坞内检验日期:2019年7月5日。
3.两艘船舶尽量安排同时上坞,坞修时间安排在船舶法定检验日期前。
四、项目范围
1.完成“坞修工程报价表”(附件1)中所有修理项目,修理工艺、材料及试验方法应满足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
2.完成该船的CCS中间检验工作,全程负责与CCS的沟通交流、验船师现场检验及提供验船师需要的检验资料;
3.修理完工后,提供规范的修理完工资料;
4.取得CCS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五、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船坞证书及近三年期修理过的5项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2.投标报价表(报价含完成本次修理工程的所有费用,表中未列的项目可自行添加)
3.满足招标要求的付款承诺。
4.施工计划、修理工艺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5.售后服务承诺。
6.其它优惠条款。
六、项目付款条件
项目完成经CCS检验合格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后,支付90%工程款项,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10%余款。须接受承兑汇票。
招标人最终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修理厂家。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依次递补中标人。
招标人保留对入围修理厂家进行考察或了解的权利,如发现所报情况失实,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八、投标文件的投递
1.本次投标截至时间为2019年6月 17 日下午15时。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包装并加盖公司公章,1正本1副本,注明项目名称,未封装的或者破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九、评标办法(见附件2)
十、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订合同前支付招标费壹仟元(¥1,000)。
十一、项目单位组织评标后,只给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投标资料和文件恕不退还。如有不详事宜,可来电咨询。
十二、中标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修理合同,合同范本详见(附件3)
联系人:周洪雷 联系电话:0511-85305521 邮政编码: 212001
邮寄地址:大港临江西路20轮驳分公司
附件1
镇港拖3002坞修工程报价表
序号 | 项目 | 价格(元) | 合计(元) |
一 | 专项费用 |
|
|
1 | 船舶进出坞各一次,期间厂方提供水电方便; |
|
|
2 | 在坞费用 |
|
|
3 | 电费 |
|
|
4 | 水费 |
|
|
5 | 各投标人根据本单位情况添加 |
|
|
二、 | 修理工程 |
|
|
1 | 船体水线以下部位出白,涂氯化橡胶厚浆型防锈漆615(厚度50)两度、616(厚度75)一度、长效厚浆防污漆839(厚度100)一度。 |
|
|
2 | 水线至护舷材(250mm*200mm)上缘出白、刷氯化橡胶铝粉型防锈漆615-1(厚度60)一度,氯化橡胶铝粉型防锈漆615-2(厚度60),黑色氯化橡胶面漆(厚度35)两度。 |
|
|
3 | 船舶桅杆及消防管除锈,刷红丹两度,氯化橡胶大红漆两度。 |
|
|
4 | 左右水尺标志白漆描妥(前,中,后)计六处,载重线标志、船名、船籍港白漆描妥 |
|
|
5 | 四只海底阀(3只DN250、1只DN100)解体、清洁、研磨、试压,盘根换新。 |
|
|
6 | 磁罗经(CPL-165)换新装妥,驾驶室安装数字罗经复示器1套,驾驶室新配备用磁罗经(CF-Ⅲ)一只,罗经重新校验并提供自差表,新配罗经提供CCS证书。 |
|
|
7 | 三套海底阀阀箱及栅栏,滤网除锈清洁,刷油漆两度;两只主海水滤器(DN250 滤器内为4mm SS304L 不锈钢板钻孔)换新。 |
|
|
8 | 船体根据船检要求测厚,提供测厚报告。 |
|
|
9 | 船底塞(4只)打开,水舱清洗(自修)后装妥。 |
|
|
10 | 左螺旋桨(加工余量0.05-0.10mm)更换。左右导流管环带检查、视情况补焊(暂估10米),导流管做密性试验。 |
|
|
11 | 主甲板喷砂除锈(约100㎡),机舱花钢板喷砂(约100㎡),(由船员拆解进出舱安装),涂红丹防锈漆2度 |
|
|
12 | 前后顶头靠链条收紧(估20道,材料另计),视情况焊接靠把环(暂估10只) |
|
|
三 | 税费 |
|
|
1 | 管理费(%) |
|
|
2 | 税(%) |
|
|
四 | 合计 |
|
镇港交501坞修工程报价表
序号 | 项目 | 价格(元) | 合计(元) |
一 | 专项费用 |
|
|
1 | 船舶进出坞各一次,期间厂方提供水电方便; |
|
|
2 | 在坞费用 |
|
|
3 | 电费 |
|
|
4 | 水费 |
|
|
5 | 各投标人根据本单位情况添加 |
|
|
二、 | 修理工程 |
|
|
1 | 船体水线以下部位出白,涂氯化橡胶厚浆型防锈漆615(厚度50)两度、616(厚度75)一度、长效厚浆防污漆839(厚度100)一度。 |
|
|
2 | 水线至护舷材(150mm*125mm)上缘喷砂出白,刷氯化橡胶厚浆型防锈漆615(厚度50)一度、616(厚度75)一度,氯化橡胶面漆(厚度35)两度,水尺标志(六处)白漆描绘,2处载重线标志、船名标志、船籍港白漆描妥。 |
|
|
3 | 船体按船检要求测厚,提供测厚报告。 |
|
|
4 | 海底阀(A10*100)4只拆装、清洁、检查、研磨,试压。 |
|
|
5 | 2只海底阀箱及栅栏滤网除锈、油漆。 |
|
|
6 | 舵设备拆装检查 ,舵杆(D110)、舵承检查、测量,视情况修理,更换骨架油封(110*140*16)三道,测量数据交船。舵叶除锈油漆。 |
|
|
7 | 螺旋桨(D920)2只拆装检查,视情况修理,螺距测量数据交船。 |
|
|
8 | 尾轴(5933*95)2根拆装、清洁、测量,尾轴管清洁、检查。 |
|
|
9 | 两套尾轴首尾密封更换橡胶件(YH3-125(W-100)),(YQ2-125(W-95)),厂方提供橡胶件。 |
|
|
10 | 磁罗径(CPT-165III)更换,提供CCS证书,校调并提供自差表。 |
|
|
11 | 船尾拐角处护栏木(150mm*125mm)更换约1.5m |
|
|
12 | 不锈钢栏杆脱焊部位补焊,,暂估20处。 |
|
|
三 | 税费 |
|
|
1 | 管理费(%) |
|
|
2 | 税(%) |
|
|
四 | 合计 |
|
注:1、投标人报价应标注主要材料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油漆建议选用与开林牌相近价格的油漆报价,出白、除锈方式请标明(如喷砂、手工打磨、高压水等);
2、船厂专项费用请按项目分项报价,注明在坞天数,是否按实际在坞天数结算请一并注明;
3、表中未列的项目(如有),可自行添加;
4、报价应已经包含材料费、工时费、文明施工费、环保作业费、交通费、税费、管理费(税费、管理费可在报价单里单列)等完成以上项目的所有费用,作业风险及施工误工等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5、报价表中请标注增加项目结算参照标准;
6、请注明预计进坞时间。
附件2
评标办法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授权证明一致,经营范围符合招标要求。
二、投标文件审查
1、不符合封装和投递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不同意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条件及售后服务条款的将视为废标。
三、评分细则
1、报价部分(50分)
价格分满分50分,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按如下标准计算:
(1)基准价:以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7%作为基准价;
(2)每高于基准价1%扣1分;
(3)每低于基准价1%扣0.5分;
(小数点后保存两位有效数,四舍五入)。
报价明显偏离成本合理范围的,且无相应有效依据的,价格得分为零分。
2、技术部分(30分)
(1)维修方案比较(10分):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维修方案合理可行,充分考虑到镇港拖3002螺旋桨的拆装方案,并满足修理计划,得7-10分;维修方案较合理,未充分考虑到镇港拖3002螺旋桨的拆装方案,得4-6分;维修方案一般,基本满足修理计划,得1-3分。
(2)设备及技术力量比较(8分):为本项目配备的维修技术力量强,具有满足本次修理作业所需要的各类设备,满足本项目的实施,得6-8分;为本项目配备的维修技术力量较强,具有常规修理作业所需要的各类设备,基本满足本项目的实施,得2-5分;为本项目配备的维修技术力量一般,常规修理作业所需要的各类设备不齐全,基本或可能不满足本项目的实施得1分。
(3)坞修周期比较(7分):能在6月25日之前安排上坞的得7分;7月5日之前安排上坞的得5分;能在7月5日到镇港拖3002检验关期之前安排上坞的得3分;其余得0分。
(4)能安排两船同时进坞得5分,不能则得0分。
3、服务承诺及安全保障措施(15分)
(1)安全保障措施比较(5分):具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场管理人员职责明确,针对本项目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方案切实可行,得4-5分;方案基本可行得1-3分;缺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不够明确,针对本项目未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得0分。
(2)服务承诺比较(5分):进厂修理期间,承诺无条件协助办理涉及海事、船检的所有事宜,得5分;进厂修理期间,能有条件协助办理涉及海事、船检的所有事宜得2分;进厂修理期间,不协助办理涉及海事、船检的所有事宜得0分。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比较(5分):保修期内,接到传真、邮件等传递的保修要求,在24小时内到现场得5分;保修期内,接到传真、邮件等传递的保修要求,在48小时内到现场,得3分;保修期内,接到传真、邮件等传递的保修要求,在48小时以上到现场0分。
5、优惠条款(5分)
经评委共同认定的优惠条款,每项加1分,本项最高分值为5分。
说明:本评分办法仅供参考,评分时将视投标文件投递情况或有变更,最终以评委共同意见为准。
附件3
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本次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承修方承担 *****坞修工程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在甲方会议室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1.1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次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1.2由验船师提出的其他修理项目以及修理过程中扩大项目而增加的工程,均作为加帐工程一并列入修理范围。
1.3承修方负责配合验船师现场检验并按照检验要求进行相关试验、提供该船中间检验船检所需的数据、资料,协助委托方取得CCS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条 工程价款
2.1经询价、报价后双方商定,本船修理价格含税价为人民币: ****** (小写 **** 元,此价格税率为13%,如国家税率变动,结算时税率相应变动);
2.2双方共同约定增加项目结算依据:生产专项费用及服务费用按报价口径结算,其它工程费用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2年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乘1.2(系数)进行结算。
2.3其最终总价按照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验收工程项目经镇江港务集团价格审计部核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条 加减帐工程
3.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甲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3.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期限
4.1船舶进厂靠码头第二天起至船舶竣工出厂之日止。其修理周期暂定为**天(其中船舶在坞**天,靠泊码头**天,初定船舶进厂时间在**月**至**月**日之间 )。
4.2本周期(自双方约定开工之日起至双方代表签署《工程完工验收单》之日止)不含第3.1款。第6.4款、第11.1款。
第五条 违约金
5.1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违约金。每延迟一天的违约金为实际修费的 5 ‰,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20‰。
第六条 工程修理
6.1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需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应当得到委托方的书面认可并应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6.2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6.3承修方承修项目中如需要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委托方应当提供;
6.4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6.5委托方如有自修工程,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及时通知承修方,若需外雇劳动力进行施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并经承修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工程验收
7.1本次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颁标准和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执行。
7.2本次修理应按照船舶检验要求完成全部检验项目,并提供试验报告(坞修工程以外的修理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7.3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船舶修理完工《工程完工验收单》,作为交船和完工报价的依据。
7.4承修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和相关试验时间,并提供符合船检要求的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7.5在试验和试航中,船级社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7.6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7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八条 质量保证
8.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质保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质保期为三个月。(质保期自双方代表签署《工程完工验收单》之日起计)
8.2承修方在船舶的修理过程中受委托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但委托方的检验认可并不能免除承修方对修理项目质量的责任。委托方对船舶修理和材料设备的认可并不损害委托方在保修期内的权利。在本船修理过程中,由承修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向委托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质检报告证书,若无以上证书,委托方有权拒绝该设备和材料上船使用。
8.3约定委托方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4如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因承修方维修质量造成委托方的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承修方全额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8.5修理所涉及的材料、设备、备件及相关产品的保质期长于以上期限的,以该产品的保质期作为此项修理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8.6委托方在质保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及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问题及程度。委托方发给承修方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是在本船质保期内发出的应视为有效。
第九条 工程付款和结算
9.1当本合同签字盖章后,委托方向承修方按如下进度付款(承修方可以接受承兑汇票),承修方需出具由税务局监制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国家税率变动,结算时税率相应变动)。
9.1.1船舶完工出厂,双方检验合格并且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30日内,根据委托方付款流程,支付90%工程款。
9.1.2保质期满后30天内无质量问题,委托方付清余款。
9.2结算
9.2.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在本次修理项目完工时结算。因委托方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工程费用,在修理项目完工时一起结算。
9.2.2承修方凭《工程完工验收单》和《工程完工结算单》和委托方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格超出预定合同修理费10%的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同时签署《工程完工结算单》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10.1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最新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0.2双方协商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健环管理协议》。
10.3本船舶修理时施工区域的防火安全以承修方为主负责,委托方应给予密切配合。如发现某部位有余油等危险物而影响明火施工时,承修方应及时清除并经检查合格后再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因战争、地震、海啸、台风、暴风、水灾、瘟疫等不可抗力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因同类原因造成修理工程进度损失时工期顺延。
11.2承修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方,并附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承修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委托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前、后,承修方应竭尽全力控制事件的扩延,并尽快通知承修方。由于承修方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措施不当而对委托方造成的扩大损失,双方应协商确认修复方案,其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第十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2.1委托方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2.1.1安排机务主管、船方监督修理人员,负责船舶修理期间的监督检查指导,作好监修记录;
12.1.2对本单位建立实施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以及船舶燃料、润料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的位置,有告知承修方的义务;
12.1.3与承修方签订安健环管理协议,并严格执行,确保在动火作业场所防火人员到位,确保消防器材到位且有效;
12.1.4对承修方人员违反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船方监督修理人员有权提出劝告、令其停止作业,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12.1.5为本单位相关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2.1.6当安全和环境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
12.2承修方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2.2.1与委托方签订安健环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执行;
12.2.2承修方对于承揽修理的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2.3承修方不得向委托方的工作人员支付任何佣金、回扣或其它任何有害于委托方利益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及形象的物品,承修方同样不能同其它与委托方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的第三人进行上述的活动;
12.2.4教育本单位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作业规程和委托方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听从委托方人员关于安全和环保的忠告;
12.2.5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12.2.6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3.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3.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4.1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争端应提交 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裁决。
14.2任何一方违反此合同条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守约方做出赔偿。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15.1项目询价文件、报价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6.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2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费用结清,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6.3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肆份,承修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 承修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