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011-0017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
文号: 枞政秘〔2020〕99号 关键词:
生成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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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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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枞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2日       






枞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县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预算体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四本预算。

第三条  县级预算由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统收统支乡镇政府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四条  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级预算管理工作,应当于每年6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批准


第五条  县级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预算按照全口径预算编制,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七条  县级预算收入要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  县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要自县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县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要在县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要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  实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县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财政专户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县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县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由县委组织部、人社、财政等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加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从县级预备费中安排。

(一)国家政策调整;

(二)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

(三)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等新增的一次性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追加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要求县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对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县财政局根据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根据上级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定。

(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三)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与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对年内预算调整事项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重点资金的使用安排,按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向县委报告。

对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应提请县政协协商并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197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部门、单位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清理收回或重新做出预算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保证县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县财政局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县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县财政局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县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上级政策变动,视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2015910号发布的《枞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枞政秘〔201576号)、2017811日修改的《枞阳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枞政办秘〔2017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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