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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01-2/202008-0000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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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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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局长叶新:《枞阳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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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 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6〕52号)等文件规定,我县于日前制定出台了《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县司法局作为本《办法》的代起草单位,其局长叶新现特就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性的调整,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人民调解难度越来越大。为全面加强我县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法〔2013〕211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6〕5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于2019年9月9日通过OA平台发函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等县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11月29日王涛副县长主持召开征求意见会,政法委、法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了征求意见会并提出了反馈意见,我局根据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12月16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办法》。

三、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调解卷宗的制作质量,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率和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发放程序等方面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补贴范围:全县登记在册人民调解员(不含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事业编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并形成规范卷宗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不含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的案件)。

(二)补贴标准: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分类补贴:一般纠纷,每件补贴50元。疑难纠纷,每件补贴200元。重大纠纷,每件补贴500元。

(三)补贴发放程序:调解案件补贴按季度统计发放。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乡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辖区各类规范的调解案件卷宗上报所在地司法所,由各司法所审查后统一制表,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组织召开评审会,对人民调解案件予以综合评定,评审会评定结果为最终补贴依据。逾期未报的不给予补贴。

五、创新举措

1、明确规定了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事业编的人民调解员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的案件不在补贴范围内。

2、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三个类别,并对这三类纠纷细化认定标准,分别给予50元至500元补贴。

3、明确了补贴发放时间和发放程序。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1、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责任追究:弄虚作假,虚报伪造调解案例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案补贴,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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