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004-0005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信息来源: 县商务局
文号: 枞政秘〔2020〕16号 关键词:
生成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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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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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服务“三农”,推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提升枞阳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系统推进农村电商流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训体系等,提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产销对接,培育打造农村产品供应链和农产品公共品牌,筑牢农产品上行基础,助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建设美丽幸福新枞阳提供强劲动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完善配套政策、提升服务效能、加强监督管理,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强政策引导,突出企业主体地位,调动全社会参与发展农村电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聚焦精准,助力扶贫。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的作用,加大对具备条件的贫困村、贫困户电商扶贫力度,加快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产销对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将农户融入农村电商发展链条,让电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贫困群众。

(三)突出特色,力促上行。立足枞阳实际,注重实施效果,加强过程监管,积极探索具有枞阳特色及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和模式。加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电商化、标准化、品牌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规范实施,确保质量。结合产业资源禀赋,推深做实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完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壮大农村电商市场主体,培育农村产品网销品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好综合示范引领作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规范实施示范项目,不断提高农村电商发展质量和成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农村电商健康较快发展。到2021年底,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提升,农产品“上行”基础进一步巩固,产销对接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扶贫带贫效应进一步增强,农村电商在促进经济发展、便利农民生活等方面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村电商网络交易额、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

改造提升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打造1个省级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改造提升不低于100个村级电商服务站,其中贫困村站点覆盖率不低于90%。建设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快递覆盖率不低于90%。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3000人次以上。培育2家以上较大型实体电商企业,孵化10家以上有成长业绩的电商初创企业。全县农村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幅30%以上,全力打造好“小枞”“e见枞情”两个电商区域公用品牌。

四、实施内容

深入开展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聚焦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大力实施“六大工程”,扎实推动我县农村电商发展迈上新台阶。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为项目建设期,2021年2月至12月为项目总结和巩固提升阶段。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改造提升工程

进一步完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发挥“决策支撑、服务高效、统筹落实”作用,强化对全县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和农村电商公共物流配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提供服务,加大对全县电商企业及上下游产业数据采集,汇集全县产品信息共享目录,实现资源统筹和信息交换,为政府发展农村电商提供决策支撑。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沙龙或交流会15次以上,培育2家以上较大型实体电商企业,孵化10家以上有成长业绩的电商初创企业。着力提升对企业、合作社、创业者、农村服务站点、贫困户等对象的孵化成效。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同工作,改造升级县级农产品O2O线下展销馆,积极创建省级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开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升级工程

开展村级电商服务站点改造提升,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依据相关政策补贴上网费用等。丰富拓展服务站点功能,提供摄影、设计、文案、运营、电商政策知识宣讲、网络代购代销、邮件快递代收代发、费用支付、票务代理等便民服务。改造提升不低于100个村级电商服务站,其中贫困村站点覆盖率不低于90%。通过“供应链企业+合作社+村级站点”模式,重点打造不低于20个电商示范站点,实现产销对接和扶贫带贫功能,每个示范站点年销售本地农产品不低于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开发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三)农村电商扶贫工程

培育电商扶贫特色品牌、电商扶贫示范企业及电商扶贫示范户,依托农产品供应链服务体系开展扶贫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策划设计,探索建立农村电商扶贫新模式。帮助贫困户利用电商创业就业,提高贫困户增收致富能力。帮助每个贫困村培育孵化扶贫能手不少于1名。累计开发特色电商扶贫产品不少于10个,培育电商扶贫示范企业20家以上,帮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1500户,每年开展电商扶贫专项活动不少于4次。大力实施电商扶贫“一村一品、一户一卡、一品一码”,推动本地农产品出村进城。(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工程

加大县域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初加工、分级检测、品控包装、仓储冷链、追溯、营销等服务,构建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环节的标准化体系,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本地农村产品商品化率。依托县域资源禀赋,对县域内农村产品进行全面摸底,研发设计,打造适宜网销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和品牌体系。加大“小枞”“e见枞情”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力度,通过“母子品牌联动、核心品牌突出、商标各具特色、供应链升级”模式,为全县提供特色农产品品牌挖掘、策划、营销等增值服务,推进电商品牌 “2+N”布局。重点围绕本地白茶、大闸蟹、苗木、糯米和设施蔬菜等特色农产品,通过网络营销、新零售等方式,提升本地农村产品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至2021年底实现服务全县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实现不低于30家农产品企业应用溯源;带动公共品牌下的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1个县级农产品供应链运营中心和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农村电商公共物流配送工程

坚持把解决“农村物流配送难”作为推进综合示范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农村物流发展新模式。实行物流配送补贴制度,推进整合“四通一达”、邮政、供销、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资源,建设完善服务农村的公益性电子商务仓储配送中心,发展智慧及冷链物流,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物流上行成本,完善农产品上行支撑体系。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行高效的本土快递物流企业,加快推动快递业、邮政企业和干线运输的横向联合、优势互补,合力推进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开放、透明、共享优化物流配送体系。全面开通由县城至乡镇、村级电商服务站物流配送线路,提升寄递时效。(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邮政分公司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工程

推进普及性培训与基础性、专业性培训相结合,加大农村电商培训效果转化力度。组织开展分层分类培训。普及性培训主要面向政府机构、基层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负责人等,激发全社会重视发展农村电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引导推动全县电商进农村服务工作;基础性培训主要针对合作社、企业、种植大户、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残疾人、创业青年,重点开展电子商务政策、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并进行跟踪指导,培植电商创业主体;专业性培训主要针对优秀电商企业负责人、有条件有意愿的发展农村电商爱好者,进一步提升其电商综合技能,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全县农村电商发展。丰富电商培训内容,灵活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地考察、实操演练、线上线下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通过培训培育带动一批电商企业和电商从业人员。规范电商培训管理,确保培训实效。到2021年底,累计开展电商培训不低于3000人次;加强网络创业就业指导,孵化电商人才不少于100人,直接间接带动全县就业不少于2000人。(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9月-2020年2月)。制定枞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搭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示范工作;适时召开枞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大会;开展示范县建设系列宣传,营造电商发展浓厚氛围。

(二)全面建设实施阶段(2020年3月-2021年1月)。全面启动项目建设。确定招投标方案,落实承建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指导监督,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改正,确保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

(三)项目验收阶段(2021年2月—2021年3月)。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建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工作方案、资金方案及项目招投标文件,对综合示范项目及时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及资金审计报告及时进行公示、存档备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4月—2021年12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做好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迎检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持续巩固示范县建设成果。

六、资金安排

枞阳县实施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安排资金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指已到达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后续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县财政配套资金1000万元(每年500万元,支持2年),主要用于巩固示范创建和扶持农村电商发展(详见附表2)。为积极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扶持电商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在县财政配套资金中切块安排300万元用于电商贷款担保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县邮储银行帮助中小微电商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枞阳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枞阳县电商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建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工作要求,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统筹资金与政策资源,加大在财税、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支撑条件。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和瓶颈,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强化过程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项目跟着方案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综合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考核,倒逼各项工作推进,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全程监督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定期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五)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传统媒体及各类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我县农村电商发展的宣传和推介。大力宣传我县农村电商的优秀创业典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村电商发展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电商讲座等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发展农村电商的浓厚氛围。

 

附:1.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2.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3.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4.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枞阳县电商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

 

     长:杨如松   县委副书记、县长

   长:杨贤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县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孙公明   县政府副县长

     员:王时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陆信国   县商务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云剑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姚尚龙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齐美清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剑斌   县教体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唐左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林红兵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杰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吴文汉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咬信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鲍和平   县民政局局长

吴宏祥   县数据资源局局长

    县科技局局长

刘毛陆   县文化旅游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蔡劲松   县统计局局长

何池亮   县扶贫开发局局长

陈志祥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吴益满   县税务局局长

王会情   县经开区党工委委员、企业服务局局长

周立宏   县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

唐文序   县妇联主席

钱叶超   团县委书记

陈玉珍   县人行行长

    县邮政分公司经理

王根年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陆信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利中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单位:万元

项目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县财政配套(2年)

总投资金

已到专项资金

后续专项资金

小计

示范创建

扶持资金

小计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效能升级

220

70

290

130

0

130

420

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服务效能升级

100

0

100

80

0

80

180

大力推进电商精准扶贫升级

130

0

130

150

0

150

280

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体系升级

500

230

730

170

0

170

900

农村电商公共物流配送体系升级

450

200

650

110

0

110

760

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育体系升级

100

0

100

60

0

60

160

电商贷款担保资金

0

0

0

0

300

300

300

合计

1500

500

2000

700

300

1000

3000

枞阳县实施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指已到达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后续奖励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县财政配套资金1000万元(每年500万元,支持2年),主要用于巩固示范创建和扶持农村电商发展。


附件3:

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文件精神和《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政府委托或授权建设,并全额使用示范县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县商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方式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

(二)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方向,属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中标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中标单位(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条  中标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商务局、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未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县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加快我县农村电商发展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上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建设的总体要求,并结合枞阳县实际、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支持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乡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重点强化培训机制,注重服务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四)开展示范县宣传。按示范县建设要求,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宣传、推广。

以上资金使用方向根据实施方案中初步资金匡算范围内执行,如遇具体项目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项目间适当调整资金使用额。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进行公开招投标,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宣传、培训及维持园区、公共服务、物流配送等项目正常运营的,应本着杜绝浪费、节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金拨付

项目承办单位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向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经审计合格后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枞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附件5:

枞阳县电商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和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电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拓宽电商企业融资渠道,带动县域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电商枞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电商贷款是指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交易平台上运营的县域内电商企业(商户)投放的贷款,帮助中小微电商企业解决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 借款方是指符合本贷款申请条件的电商经营者。

 

第二章  电商贷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枞阳县商务局负责县域电商贷款的组织与实施,其工作主要包括资格审定,材料初审,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审核通过的电商贷款经营户的信息,用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进行电商贷款发放、催收等。

第五条 枞阳县财政局负责枞阳县电商贷款担保基金的保障工作,按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代偿。

第六条 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宣传,资格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合同签署,贷款发放以及催收工作;做好数据信息采集和信息沟通,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电商贷款台账。

第七条 枞阳县商务局、枞阳县财政局、经办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申请电商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电商贷款的经营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县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拥有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及以上;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半年及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具有我县户口或在我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个人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4.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电商运营经验,实际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入驻电商平台时间超过6个月。

    5.有电商网点名称和网址,至少可提供近6个月以上用于生意结算的主要个人或企业结算账户银行流水及电商平台销售台账或记录。

6.依托电子商务平台从事B2C或B2B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或小微企业法人,所入驻的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京东、苏宁、邮乐、唯品会、亚马逊、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含仅依托微信、QQ等电子渠道开展业务经营的电商企业。

7.所销售的产品市场需求较为稳定,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如本地农产品、食品、服饰、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缺少实物存货、仅销售电子形式产品的客户,如话费充值、会员充值、电子门票卡券等经营户。

8.符合经办银行小额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章  电商贷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和贴息模式

第九条 电商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1.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信用类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贷款年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人行贷款基准利率加1%。

    第十条 担保基金。建立电商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少于300万元。担保基金主要由枞阳县财政局筹集,从电商扶持资金中安排,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由枞阳县财政局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电商贷款担保。电商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电商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8倍。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模式及担保额度

    1.担保基金担保+信用贷款模式。该模式下贷款申请人无需提供自然人担保或房产抵押,根据经办行审核结果,以个人的信用进行担保贷款。

    2.担保基金担保+保证贷款模式。该模式下贷款申请人提供由一到多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保证,最高可贷50万元。(担保人一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优质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

     3.担保基金担保+抵押贷款模式。该模式下贷款申请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住房、商铺等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最高可贷房屋价值的90%,且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电商贷款的贴息模式。电商贷款借款人按期结清全部本息后,向枞阳县商务局和枞阳县财政局申请贴息,按照电商发展奖补政策,经枞阳县商务局和枞阳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枞阳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枞阳县商务局,由枞阳县商务局奖补给电商贷款借款人。

 

第五章  电商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电商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1.贷款申请。电商企业在经办银行各网点或商务局领取《枞阳县电商贷推荐申请表》附件1,经枞阳县商务局核实推荐盖章,由枞阳县商务局通知银行受理资料;

    2.贷款调查、审批和发放。经办银行接到《枞阳县电商贷推荐申请表》后及时开展贷款调查,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贷电商企业,对审批通过的电商企业,与其签署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电商企业,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枞阳县电商贷推荐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所需资格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

    5.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料(包括但不小于近6个月银行流水、进销货单据记录等)

6.其他贷款审批所必须的其他相关资料(根据担保方式不同而确定)。

 

第六章  电商贷款结息及还款

第十五条  结息方式。电商贷款按季结息。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或定期等额归还本息。借款人可根据还款方式和自己的经济情况等,决定是否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须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可以一次性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

 

第七章  电商贷款贷后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实施贷款规模控制制度。为持续发挥电商贷款担保基金作用,扩大政策惠及面,保证担保基金安全,电商贷款发放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8倍。

第十八条  建立贷款信息通报制度。经办银行按月定期向枞阳县商务局和枞阳县财政局报送电商贷款发放的数额等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经办银行在出现电商贷款逾期率超过12.5%,不良率超过8%时(这2个数据依据需请经办银行提供),应向枞阳县商务局发出预警通知。枞阳县商务局接到预警通知后,应与枞阳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就风险控制问题商定具体措施,确保贷款风险可控和担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实行贷款清收责任制度。
  1.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20日,应提前告知借款人贷款到期情况并留痕;
    2.对已经到期仍未及时偿还的贷款,自逾期之日起第15日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组织清收,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枞阳县商务局和枞阳县财政局。
  3.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还款的,经过银行自主催收和司法催收后,经办银行向枞阳县商务局和枞阳县财政局送达《逾期代偿通知书》,枞阳县商务局会同枞阳县财政局审查确认后,按照贷款本息的70%承担担保责任,并从担保基金中代偿,其余30%由经办银行代偿。代偿后银行继续开展自主催收,催收回来的贷款本息按照代偿比例返款枞阳县财政局担保基金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两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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