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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借用规章制度

1设备借用规章制度
实训室设备、物品均为教学和研究之用,属于系部资产范畴,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物品设备的借用,避免非正常的损坏或丢失,为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设备物品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1.借用物品设备填写“物品设备借用单”,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2.借用人或单位根据“物品设备借用单”,和实训室管理人员一起将所需要的物品设备清点借出。

3.对归还的物品设备,实训管理人员要根据“物品设备借用单”逐一查对,若有损坏按规定处理。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借出或调走物品设备,物品设备不得借给个人用于非教学和非科研工作。

5.物品设备的借用,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借用部门对所借物品设备应加倍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6.借用物品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使用后必须清洗熨平后归还,易耗品不外借。

7、借用责任人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等应予2倍赔偿。

8、赔偿金用于物品设备维修及购置易耗品,不得用于它用。

9、借用手续在物探楼213室办理。。

2仪器设备借用规章制度
为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的效益,在优先保证各实验室教学使用的前提下,中心的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内外单位出借,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中心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出借的日常管理工作。

2.中心工作人员因开发教学实验、实验装置或科研需要借用仪器设备的要向各实验室登记,负责保管并按期归还。

3.校内其他单位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需要凭借用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且经中心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同意后,由本人登记借出,并按学校规定适当收取费用。

4.凡本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仪器设备出校,且在一段时间内仪器设备会留在外单位持续使用者,应按照校外借用办理手续。

5.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需凭单位介绍信,经中心主任及实验室处主管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要收取租金(一般租金为仪器设备单价的1%~5%/日),所得款项作为仪器设备维修更新之用。借用期限一般为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6.办理出借手续和归还时,双方应认定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包括附件及资料等)。

3 设备使用
3.1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使用人负责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与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3.2 本部门借用办公设备,需填写设备使用申请表,并由部门主任签字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章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按时归还。

3.3、外部门工作人员借用办公设备,需填写设备使用申请表,并经该部门主任和我部门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借用。

3.4 调离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学院规定对其使用设备进行处理(本部门购买的设备应当归还)。

3.5 新加入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由部门主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院的要求进行配备。

4 设备购买 设备购买,由使用人填写设备购买申请表,经部门主任批准后,按照《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政府采购实施方法》进行购买,并及时填写设备登记表。

5 设备维修 设备发生故障时,由行政主管负责向学院信息中心报修。

本制度从2017年2月1日开始执行。